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1997年1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5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内黄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20年6月19日被内黄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内黄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内黄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内黄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杨某乙驾驶两辆三轮摩托车先后在内黄林场二帝分场、后河镇大柴村东南地、梁庄镇新庄村南地盗伐杨树9棵、10棵、4棵。经鉴定,被盗杨树立木材积共计7.3356立方米,经内黄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杨树价值6977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杨某甲有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无违法犯罪前科,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属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其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7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1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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