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侮辱骨灰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侮辱骨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侮辱骨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5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侮辱骨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戊,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侮辱骨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己,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侮辱骨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庚,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侮辱骨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辛,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侮辱骨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壬,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5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侮辱骨灰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杨某壬涉嫌侮辱骨灰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因车祸死亡的卢某某的骨灰盒被家属葬在攸县**镇**村**组的祖山上,在大冲组山上搞茶树的杨某癸发现后,就将此情况告知了大冲组组民,大冲组组民认为卢某某系非正常死亡,葬在大冲祖山上对大冲组民有很大的影响,遂在被告人杨某壬家中商议每户派一个人将卢某某坟墓翻掉,棺材焚烧,骨灰盒迁移。
2019年01月01日下午16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己、杨某戊、杨某丁、杨某丙、杨某辛、杨某庚、杨某壬、杨可仁(已死亡)、杨某乙等人拿着锄头,来到卢某某的坟墓边,众人手拿锄头将卢某某的坟墓土堆挖开,将棺材撬开,被告人杨某己和被告人杨某戊找了一根棍子穿过包裹骨灰盒的红布,与杨某丙、杨某乙、杨甲某一起步行四五百米山路,将卢某某的骨灰盒迁移到在双富村山上一株茶树边,其他人拿出可乐瓶装着的柴油倒在棺材上,点火将卢某某的棺材当场焚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现场照片、调解书和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刘冬姬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杨某壬。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杨某壬将他人的坟墓挖开、骨灰迁移,并焚烧他人棺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侮辱骨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杨某辛、杨某壬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不宜划分主从犯。
因被告人杨某甲等九人均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上述九人均判处一年以下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奇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等九人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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