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家岗**村*组*号。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大通区****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村**组)。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2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迎河镇**村**组)。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大通区****园**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村**组)。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吴某、张某某、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3月,夏某某以慧龙商贸有限公司名义直接到鑫达公司购买低质煤2000吨,并安排房某某到鑫达公司运输低质煤,因而触犯刁某某等人的利益。2010年3月26日下午,受刁某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杨某某让吴某找人帮他教训一个人,被告人吴某邀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于当日23时许在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东村北区物业门口持菜刀将房某某砍伤。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房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被告人吴某、张某某、王某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3日、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房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吴某、张某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吴某、张某某、王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于胜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张某某、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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