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公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73********,回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泰安市**区**,现住泰安市**区**,2016年9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8年9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71********,回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泰安市**区**镇**村,现居住于泰安市**区**路**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30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王某某多次从被告人杨某甲处借款共计192.5万元。2017年6月份,在王某某已实际归还杨某甲本息合计230.7万元的情况下,杨某甲通过强行扣押王某某儿媳名下大众CC轿车、语言威胁、滋扰王某某亲属等手段,强行向王某某索要现金30万元。
2、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乙以向王某某索要欠款为由,强迫王某某用**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宿舍*号楼*单元*楼东户价值24万元的楼房以15万元抵顶原借款。
3、2015年,高某某以**镇**家园**号楼*楼西户房产为抵押向被告人杨某乙借款10万元。在高某某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杨某乙使用威胁、辱骂等方式强迫高某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价值26万元的房产抵顶给了杨某乙,后杨某乙将该房产以2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金某某。
4、2017年3月,周某某向被告人杨某乙借款10万元,周某某用其位于**食品厂宿舍*单元*楼西户房子做抵押。2018年2月,周某某欲归还杨某乙10万元借款,杨某乙以借款未到期、耽误其获利为由,拒不退还周某某购房合同,强行向周某某索要现金一万元。
5、2014年7月,张某因工地资金周转遇到困难,通过刘某某介绍向被告人杨某乙借款35万元,张某又分别于2014年10月22日和2014年12月23日通过刘某某向杨某乙直接借款20万元和25万元。在此期间,杨某乙多次到张某正在建设的**东区工地找张某及刘某某等担保人索要借款,2014年12月11日,刘某某向赵某某借款20万元后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向杨某乙还款21.5万元。2015年1月,杨某乙在得知泰安****建设开发公司将**东区*座****号116.7平方的房产一套以108万余元顶账给张某的情况后,杨某乙向张某索要该房产用于顶之前的三笔借款。2015年2月4日,刘某某为了要回已归还的20万元,向杨某乙索要20万元,杨某乙以张某所顶房产未完成往网签为由,让刘某某以借款方式拿走该笔钱,等房产完成网签后退回借条,借条为24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扣除2个月利息,实际支付给刘某某21万元,并由刘某某、徐某某、赵某三人担保,每人担保8万元。在**东区房产完成网签后,杨某乙据不退回借条,并凭此借条以殴打、暴力威胁、辱骂、堵门等方式向刘某某索要现金11万元,向赵某、徐某某、刘某某索要现金9.94万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甲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一起,金额30万元;被告人杨某乙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两起,强迫交易金额50万元;被告人杨某乙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两起,金额21.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被害人刘某某提供的录音音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兴昌
谢一恒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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