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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杨*,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大专毕业,经商,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大专毕业,经商,住安徽省宣城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芮**,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8************,汉族,大专毕业,经商,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宣州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魏**,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办事**港湾**幢**室。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宣州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宣州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区**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严**,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宣州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宁国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盛**,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办事处**村**组**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施**,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办事处**组**号 。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刑*,男,2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安徽省宣州市**镇半**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杨*、芮**、张*、陈*、魏**、周*、刘**、刘**、张**、王*、严**、张**、盛**、郑**、施**、刑*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告人杨*、杨*、芮**在安徽省合肥市成立了**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5月改名为**公司为网络贷款公司开展非法催收。以被告人杨*、杨*、芮**为首要分子,张*、陈*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魏**、周*、刘**、刘**、张**、王*、严**、张**、盛**、郑**、施**、邢*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承揽多家网络贷款公司催收业务,用统一培训的话术及短信模板,根据网络贷款APP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等方式,对贷款人本人及其亲属、朋友采取恐吓、辱骂、滋扰等催收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3日,山东省淄博市**区**路**居民王**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且客服联系不上,无法还款。后被告人陈*联系王**,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王**通讯录,严重影响被害人王**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2、2019年8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区**镇**组村民李*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时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陈*多次联系李*,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其通讯录,严重影响李*的正常生活。

3、2019年8月份,云南省昭通市**县**街居民杨**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时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陈*多次联系杨**,不断给其打电话,滋扰、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杨**的正常生活。

4、2019年8月份, 四川省内江市**区**镇**村村民潘**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陈*多次联系潘**,不断给其打电话,威胁、恐吓、辱骂让其还款,严重影响潘**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5、2019年8月份,安徽省合肥市**区**街道**组居民杨*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陈*联系杨*,威胁、恐吓、辱骂让其还款,并拨打其通讯录里的电话,严重影响被害人杨*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6、2019年9月份,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镇**村居民梁**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且客服联系不上,无法还款。后被告人陈*联系梁**,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梁**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7、2019年9月份,河南驻马店遂平县**镇**村民张*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张*联系被害人张*,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张*的正常生活。

 8、2019年8月29日,浙江省义乌市**镇**村民黄**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时逾期被被告人张*联系黄**,威胁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黄**的正常生活。

9、2019年8月份,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镇**村委会**组村民牧**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逾期被被告人张*联系牧**及其妻子,威胁、恐吓、辱骂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牧**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10、2019年8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村民贾**在网贷平台“天天有借”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张*联系贾**,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贾**的正常生活。

11、2019年9月份,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村民刘*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逾期,被被告人张*威胁、恐吓、辱骂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刘*的正常生活。

12、2019年8月份,广东省台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居民钟**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张*联系钟**,对其催收。

13、2019年8月份,四川省攀枝花市**区**街居民李*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张*联系被害人李*,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李欣的正常生活。

14、2019年8月27日,陕西省千阳县**镇**路居民赵*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还款后被被告人刑*联系被害人赵*,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赵*的正常生活。

15、2019年8月30日,四川省乐山市**区**路居民程**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还款后被被告人魏**联系被害人程**及其通讯录朋友,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程**的正常生活。

16、2019年9月份,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镇**村村民王**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还款后被被告人魏**联系被害人王**,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王**的正常生活。

17、2019年8月份,山西省晋城**区**街居民李*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还款后被被告人魏**联系被害人李*,对其催收。

18、2019年9月份,北京市**区**居民李**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周*联系被害人李**,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李**的正常生活。

19、2019年8月份,福建省**市**镇**村民郑**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周*联系被害人郑**,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郑**的正常生活。

20、2019年8月份,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居民韩**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还款后被告人周*联系韩**,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韩**的正常生活。

21、2019年9月份,湖北省黄冈市**区**街道**社区**组居民钟*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未能按时还款,后被告人周*联系钟*,对其催收。

22、2019年8月份,河南省商丘市**区**镇**村村民夏*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周*联系被害人夏*,多次电话、短信滋扰,对其催收,严重影响被害人夏*的正常生活。 

23、2019年8月30日,广东省揭阳市**区**镇**村村民郭**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且客服联系不上,无法还款。后被告人刘**联系郭**,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郭**通讯录,并给其父母等亲朋好友打电话催收,严重影响被害人郭**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24、2019年8月,辽宁省大连市**区**街居民张**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刘**联系张**,对其催收。

25、2019年9月份,山西省和顺县**镇**村**居民杨**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刘**联系杨**,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多次给其打电话,并给其通讯录内亲朋好友打电话催收,严重影响被害人杨**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26、2019年8月份,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村民包*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刘**联系包宇,威胁、恐吓让其还款,拨打包*通讯录内电话,群发短信,严重影响被害人包*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27、2019年9月份,山东省招远市**街道办事处**村村民李**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刘**联系李**,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拨打李忠桧通讯录内电话,严重影响被害人李**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28、2019年8月份,吉林省敦化市**镇**村村民金**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刘**联系金**,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金**的正常生活。

29、2019年9月份,四川省江油市**居民刘*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当,后被告人刘**联系刘*,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拨打通讯录内电话,严重影响被害人刘*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30、2019年9月6号,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居民陈**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张**联系陈**,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打电话催收,严重影响被害人陈**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31、2019年8月份,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街道办事**村村民孟**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张**联系孟**,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友打电话催收,严重影响被害人孟**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32、2019年9月3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杨**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王*联系杨**,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杨**的正常生活。

33、2019年9月2日,辽宁省大连市**区居民戴**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王*联系戴**,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戴**通讯录,严重影响被害人戴**的正常生活。

34、2019年9月6日,山东省寿光市**路居民王*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王*联系王*,对其催收。

35、2019年9月4日,山东省枣庄市**区**镇**村村民郭**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王*联系郭**,威胁、辱骂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郭**的正常生活。

36、2019年9月份,河北省保定市**区居民邢**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严**联系刑**,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刑**通讯录,严重影响被害人刑**的正常生活。

37、2019年9月份,云南省陇川县**镇**村村民金**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严**联系金**,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金**通讯录,并拨打通讯录内电话,严重影响被害人金**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38、2019年8月份,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路居民李**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严**联系李**,多次打电话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李**的正常生活。

39、2019年9月份,江苏省太仓市**镇**村村民曹**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无法打开,且客服联系不上,无法还款。后被告人张**联系曹**,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曹**的正常生活。

40、2019年8月份,海南省三亚市**区**镇**村村民周**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张**联系周**,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让其还款,并拨打通讯录内电话,严重影响被害人周**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41、2019年6月份,河南省滑县**镇**村村民何**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张**联系何**,威胁、恐吓让其还款,严重影响被害人何**的正常生活。

42、2019年8月份,浙江省乐清市**乡**村村民叶**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郑**联系叶**,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否则打爆叶**通讯录,并拨打通讯录内电话,严重影响被害人叶**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43、2019年8月19日,四川省射洪县**镇**村村民谢**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郑**联系谢**,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属打电话催收,严重影响被害人谢**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44、2019年8月份,北京市**区**街居民崔**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郑**联系崔**,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属打电话催收,严重影响被害人崔**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45、2019年9月5日,河南省漯河市**区闫*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盛**联系闫*,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多次给其打电话催收,严重影响被害人闫*的正常生活。

46、2019年9月4日,安徽省黄山市**区**镇**村村民凌*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盛**联系凌*,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多次给其打电话催收,严重影响被害人凌*的正常生活。

47、2019年,云南省澄江县**街道办事处居民马**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后被告人盛**联系其父亲马**,多次给其打电话,进行辱骂,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

48、2019年9月份,广东省佛山市**区**街道**居民谭**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逾期未能还款后被告人施**联系谭**,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给其亲属打电话催收,严重影响被害人谭**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49、2019年9月份,重庆市**区**街道居民钱*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施**联系钱*,威胁、恐吓让其还款,并拨打通讯录内电话,严重影响被害人钱*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50、2019年,福建省南安市**乡村民石**在网贷平台借款,后被告人施**联系石**及其家人,多次给石**亲属打电话催收,严重影响被害人石**和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51、2019年8月份,广东省深圳市**区**村居民陈**在网贷平台“**”APP借款,因还款当天平台不能打开,无法还款。后被告人施**联系陈**,对其催收。

另查明,被告人杨*、杨*、芮**自开展催收业务以来,在给多家网络贷款公司催收过程中,利用非法获取的网络贷款公司提供的被催收人的个人信息对客户进行催收,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杨*、芮**、张*、陈*、魏**、周*、刘**、刘**、张**、王*、严**、张**、盛**、郑**、施**、刑*为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成立恶势力犯罪集团,承揽多家网络贷款公司催收业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杨*、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十七名被告人组成犯罪集团,被告人杨*、杨*、芮**系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以寻衅滋事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杨*、芮**、张*、陈*、魏**、周*、刘**、刘**、张**、王*、严**、张**、盛**、郑**、施**、刑*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被告人杨*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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