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刑检刑诉〔2019〕4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雪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秦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4********,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绰号“军宝”,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芦某某**路**公寓。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杰宝”、“东北”,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委**组,现住株洲市荷塘区**市场**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某某**路**号**栋**号,现住株洲市芦某某**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路**村**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1月19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某、吴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齐某某、廖某某、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一直从事民间高利借贷业务,并先后纠集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齐某某、张某甲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渐形成以被告人杨某某为首,固定成员三人以上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暴力及“软暴力”方式催收非法高利贷,为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齐某某、张某甲在被告人杨某某的组织下,经常纠集在一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受被告人马某某的委托向李某丙“收债”。2016年3月2日,杨某某在马某某带领下,纠集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张某甲等人来到石峰区的天顺物资有限公司找李某丙还钱,李某丙、方某乙夫妇不从,被告人杨某某采用520胶水堵住厂门锁眼、刷红油漆写大字等方式暴力索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采取拉闸断电的方式,强行阻止正常经营。后杨某某等人强行将李某丙带走,迫使李某丙为其消费买单。2016年3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某、吴某某、张某甲非法侵入李某丙、方某乙位于株洲市荷塘区**路***府*栋***号的家中,在李某丙父亲李某乙报警、民警出警情况下,仍不听劝阻,在李某丙家中做饭、住宿,将李某丙父母及小孩逼走。次日将李某丙家中电线剪断离开。2016年3月5日下午,杨某某、丁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廖某某、姓匡男子(未到案)、说普通话男子(未到案)等人来到李某丙、方某乙经营的株洲市石峰区**物资有限公司,杨某某打电话要齐某某调人,齐某某叫来了“三平”、“阿豪”、“阿聪”、“伢别”等人,每人手持木棒,听从杨某某指挥,采取砸门、玻璃窗等方式对办公场所进行打砸,被告人丁某某与李某丙发生口角,丁某某打了对方两个耳光,方某乙上前阻止,被杨某某、廖某某等人围殴,被告人廖某某持黄色安全帽将方某乙头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丙、方某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2016年3月21日,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对张某甲、吴某某、丁某某分别作出了罚款200元、罚款200元,行政拘留8天(因丁某某哺乳期未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杨某某向马某某提出需要补偿,被告人马某某请客吃饭,拿出现金4000余元由杨某某、丁某某分别交给张某甲,吴某某。
2.黄某乙在杨某某手上陆续借了九万元(双方讲法不一致),2017年4月左右,杨某某将黄某乙放置(抵押)在天元区***邸文某某家中的7500条童裤拖走,杨某某支付58500元给黄某乙。之后,杨某某觉得这批童裤不好卖,于是又找到黄某乙,要求其还钱。半个月后,杨某某、丁某某、吴某某、齐某某到黄某乙位于芦某某**花园**栋**号家中,黄某乙的父亲黄某甲被迫还款2000元,杨某某要求黄某乙三天内还款三万元,迫使黄某乙、黄某甲在承诺书上签字。三天后,杨某某、丁某某、李某甲来到黄某乙家中,黄某甲还款1.8万元。杨某某以欠款未还清为由,拿出准备好的租房协议,强行安排李某甲住在黄某乙家,要求黄某甲交出门钥匙,被拒绝后,杨某某持手钻予以威胁,迫使黄某甲交出门钥匙。在杨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李某甲在黄某乙家里住宿10余天。期间,杨某某、丁某某、齐某某、吴某某多次到黄某乙家催债,分三次搬走黄某乙家里全部家具、电器等物品,卖给二手市场得款约7000元。
3.2017年3月1日开始,刘某乙陆续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16万元(其中8万微信转账),2018年10月底,因刘某乙受伤没有经济来源,被告人杨某某逼债的次数更频繁。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某、吴某某找到刘某乙谈还钱的事,迫使刘某乙签下协议,以现住的房子租赁合同和另一套房子的房租作抵押,3月20日前还款5万元。3月1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某来到刘某乙所在的芦某某***郡*栋****号家中逼债,见刘某乙不在,杨某某用手机拍下刘某乙两个女儿的背影照片,以微信的形式发给刘某乙,予以威胁。当晚,二人在刘某乙家留宿。3月19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某来到芦某某***郡**栋****号刘某乙家采取踢门的方式要债,后经邻居报警,经民警制止,二人离开。3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某将刘某乙家大门锁眼用牙签堵住。当晚6时许,杨某某、丁某某在外踢门索债。2019年5月4日晚6时许,刘某乙、张某丙与杨某某、丁某某对账,刘某乙与杨某某、丁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从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刘某乙已向杨某某转账34万余元,杨某某向刘某乙转账8万元,杨、丁二人见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委托书、被害人方某乙受伤照片、被损坏门窗照片、剪断电线照片、喷红油漆照片、被砸坏玻璃照片、换新锁的照片等。丁某某与李某丙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童裤照片、出仓码单、黄某乙本人提供的借条、收条、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防盗门被踢坏照片等物证、书证;2.证人方某甲、李某乙、刘某甲、黄某甲、易某某、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方某乙、黄某乙、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某、吴某某、齐某某、张某甲、廖某某、李某甲、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纠集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齐某某、张某甲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多次实施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使得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情节恶劣,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某、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齐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某、吴某某、张某甲、李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五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纠集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齐某某、张某甲、廖某某、李某甲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丁某某、吴某某、齐某某、张某甲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在与杨某某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廖某某、李某甲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被告人廖某某在与杨某某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与杨某某共同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李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丁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详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齐某某、张某甲、廖某某、李某甲、马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丁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10册,检察卷1册,光碟12张。
3.起诉书。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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