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0********,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小学文化,经商,现住安徽省长丰县**经济开发区**苑**街**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7********,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长丰县**镇**自建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被告杨某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9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租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祥徽苑地下商业街104商铺,经营“枫情足浴店”。2019年6月份以后,其与被告人杨某乙共同经营足浴店。该足浴店容留卖淫女卖淫,并约定违法所得按照比例分成。2019年9月12日,该店被查获,并现场查获两个卖淫女正在卖淫。杨某甲、杨某乙也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枫情足浴店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李某某、梅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咏梅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杨杨某乙现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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