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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到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陵分公司客户部经理,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到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伪造兰陵县老庄户牛蒡食品有限公司、兰陵县康程牛蒡食品有限公司等公司手续,单独或者结伙骗取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兰陵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合约机,其中,被告人杨井得参与作案三起,价值共计826442元;被告人徐志忠参与作案一起,价值34662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某、杨某某伪造“兰陵县老庄户牛蒡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客户个人身份信息等虚假手续,骗取联通公司合约机120部。经鉴定,价值346627元。

2、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杨某某伪造“兰陵县康程牛蒡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客户个人身份信息等虚假手续,骗取联通公司合约机109部。经鉴定,价值346981元。

3、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某与危某某(已判刑)伪造临沂志航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好石运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联通公司合约机24部,经鉴定,价值132834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徐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长城镇亓庄村,联系电话:***;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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