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现住锦州市凌河区**里**号,因本案,经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锦州市太和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70********,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镇**村**号,现住锦州市凌河区**里**号,因本案,经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锦州市太和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住锦州市太和区**乡**村**组**号,因本案,经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 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锦州市太和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镇**村**号,因本案,经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锦州市太和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锦州市太和区**乡**村**号,因本案,经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锦州市太和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住锦州市太和区**里**号,因本案,经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锦州市太和区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66********,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住锦州市太和区**乡**村**号,因本案,经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锦州市太和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陈某某、郑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同为“全能神”邪教组织“锦州小区”事务组成员,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全能神”邪教组织“锦州小区”的电子设备维修,被告人杨某丙负责“全能神”邪教组织“锦州小区”的电脑系统讲解,被告人陈某某为“全能神”邪教组织“锦州小区”2号教会事务执事,被告人郑某某为“全能神”邪教组织“锦州小区”13号教会成员。
被告人杨某甲于2000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锦州小区”事务组成员,负责牵头事务组工作。在自己位于锦州市凌河区**里**号家中也接待聚会,多次接待过张某甲、杨某乙、李某甲等人聚会。2020年5月24日15时许“全能神”邪教分子在锦州市凌河区**里**号被告人杨某甲家中组织聚会习练和宣传“全能神”,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并当场在聚会点杨某甲家中依法搜查出“全能神”宣传册125恩、书籍23本,用于宣传“全能神”内容的储存卡8张、MP5播放器3个,读卡器12个,转换器2个,路由器1个,信号接收器6个,无线网卡2张。
被告人杨某乙于2016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锦州小区”事务组成员,负责采买东西,发放东西等事务工作。平时在杨某甲家中聚会时杨某乙利用杨某甲集中的播放器和储存卡向杨某甲播放“全能神”影音视频一同观看学习。杨某乙到案后公安机关在杨某甲随身携带的布兜内依法搜查出“全能神”小记事本1本、用于传播“全能神”内容的储存卡1张、MP5播放器3个、平板电脑1台,奉献款100元人民币50张。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锦州小区”事务组成员,负责采买东西、发放东西等事务工作。被告人李某甲在杨某甲家中聚会时送给杨某甲61本“全能神”宣传册,让杨某甲发放给其他信徒。
被告人张某甲于2000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杨某甲安排张某甲负责“全能神”邪教组织“锦州小区”的所有电子设备维修,张某甲在杨某甲家聚会时杨某甲向张某甲播放“全能神”影音视频一同观看学习。除此之外,杨某甲还安排张某甲向杨某丙学习“全能神”电脑系统,张某甲在杨某丙家聚会时张某甲向杨某丙播放“全能神”影音视频一同观看学习。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公安机关在张某甲位于锦州市凌河区**里**号家中依法搜查出“全能神”宣传册65本,用于宣传“全能神”的小纸条9张,手机1部,电话卡1张,MP5播放器11个,笔记本电脑2台,用于维修宣传“全能神”电子设备的工具:电子放大镜1个,电焊机1个,万能表1个,电子吹风筒1个,万能螺丝刀1套,各种小配件若干。
被告人杨某丙在自己集中多次接待张某甲聚会,并辅导张某甲如何使用“全能神”电脑系统。杨某丙也多次前往陈某某家中聚会,专门为陈某某复制“全能神”存储卡。杨某丙到案后,公安机关在杨某某位于锦州市太和区**乡**村**号家中依法搜查出“全能神”笔记本1本。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锦州小区”2号教会事务执事,陈某某将杨某丙给其复制过的“全能神”储存卡再给郑某某、单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复制。陈某某还经常到于某某(另案处理)家中给于某某复制“全能神”储存卡,并送给于某某一个平板电脑用于观看学习“全能神”储存卡里面的内容。被告人陈某某在2019年末送给于某某“全能神”书籍24本、宣传册530本。陈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在陈某某位于锦州市太和区**里**号家中依法搜查出“全能神”宣传册2本,用于宣传“全能神”的笔记本4本,学习心得18张,用于传播“全能神”内容的储存卡1张、平板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锦州市太和区**乡**村**号库房中依法搜查出“全能神祭奠物”大米31袋、高粱米19袋、小米2袋、大米34桶,“全能神”书籍4本、宣传册2本、账本2本、心得体会32张。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2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为“全能神”邪教组织“锦州小区”13号教会成员,郑某某与陈某某、张某某多次到高某某(另案处理)家中聚会,郑某某给高某某和张某某复制“全能神”储存卡,并拿平板电脑向陈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播放“全能神”影音视频一同观看学习。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在郑某某位于锦州市太和区**乡**村**号家中依法搜查出用于传播“全能神”内容的储存卡5张、平板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2台、移动硬盘1个,信号增强器1个,用于宣传“全能神”的学习心得2本。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李某甲自愿书写“悔过书”、“保证书”、“决裂书”,均表示已退出“全能神”组织,且再不参加“全能神”组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王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陈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锦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鉴定邪教宣传品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上述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陈某某、郑某某实施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杨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杨某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顾磊
检察官助理:詹卓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杨某乙、李某甲、杨某丙、陈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