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杨某甲初,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镇**村**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某某;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义,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普宁市人,住普宁市军埠镇大长陇村寨内马某某路西44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某某;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初、陈某甲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时某某,被告人杨某甲初、陈某甲义在普宁市军埠镇军老村的“品悦清吧”酒吧包厢内喝酒,后来到酒吧大厅和被害人陈某丙洪某甲两名女子一起喝酒,喝了一会后,陈某丙洪某乙把酒钱结算并和两名女子一起先离开酒吧,被告人杨某甲初、陈某甲义因陈某丙洪没有打招呼先把酒钱结算并和两名女子一起先离开而心情不爽,为发泄心中不满情绪先后跑出酒吧追上陈某丙洪,杨某甲初把坐在电动车上的陈某丙洪拉下摔倒在地上,后杨某甲初、陈某甲义一起徒手对其进行殴打,致陈某丙洪受伤送医院治疗。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丙洪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甲初、陈某甲义归某某如某某了上述事实。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初、陈某甲义一方某某被害人陈某丙洪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户某某、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陈某丁俊颜某某珊、陈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丙洪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初、陈某甲义的某某;5.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初、陈某甲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初、陈某甲义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初、陈某甲义均有坦白情节,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兵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 量刑建议书。
3.《认某某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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