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85********,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乡**村**社,现住甘肃省成县**镇**村,个体户。因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1月2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4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0********,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1月2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4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9********,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1月2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4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夏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与杨某某二人驾车来到成县**镇,载上被告人陈某某准备去猎捕野兔,三人行走至**镇**路口时,杨某某与陈某某下车去进行捕猎,夏某某驾车在路边等候。杨某某、陈某某二人在找寻猎物的过程中发现树上有一只鹰隼,二人用随身携带的探照灯将鹰隼眼睛熄住,手持土块扔击鹰隼将其击打掉落在地后捕获。二人将鹰隼带至车旁,夏某某从车上取出袋子将鹰隼装好,三人继续驾车进行捕猎,在行驶至成县**镇**村**路口处,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普通鵟,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只鹰隼已由公安民警野外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野生动物放生记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鉴定文书;
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夏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国家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夏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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