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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等三人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宿舍**号楼**,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市**镇**村**号,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店,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店,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三人经预谋在石家庄市藁城区**村北的一片麦田边上的小树林内,使用高强度探照灯照射、弹弓发射钢珠方式猎杀野生斑鸠30只,野鸡1只,后三人在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天山科技园南门东侧一饭店门前欲分赃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鉴定的第一种动物为野珠颈斑鸠,鸠鸽科,斑鸠属,死体30只,每只价值300元,共计价值9000元;第二种动物为雉鸡雌鸟,雉科,雉属,1只,价值300元,均属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猎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指认猎物、作案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北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2.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张林司(2019)林鉴字第1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搜查、辨认笔录:对杨某某车辆及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的人身搜查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现场、鸟类和作案工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侯某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书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莉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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