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等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公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回族,高中文化,济南市天桥区万盛园小区业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天桥区******,住址济南市天桥区万盛园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汉族,中专文化,原济南市天桥区万盛园小区业委会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槐荫区******,住址济南市天桥区万盛园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回族,高中文化,原济南市天桥区万盛园小区业委会会计,户籍地及住址济南市天桥区万盛园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0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8日、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本市天桥区万盛园小区地下室存在下雨漏水情况,该小区业委会单方面确定应属于幸福街匡山联通公司地下走线导致并索要巨额赔偿金。业委会主任被告人杨某某、副主任徐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会计王某某通过在小区内张贴公告、口口相传等方式,组织小区业主于2012年5月16日至6月18日多次在营业时间内前往匡山联通公司,采用挂条幅、围堵大门、进入办公区域打扑克等方式进行所谓的维权,造成该公司营业秩序、办公室秩序严重混乱。期间,徐某某、张某某多次与联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王某某负责统计到现场的业主名单并提供午餐。最终,经过杨某某与对方协商,联通公司同意向业委会赔偿8万元。

2018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联通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书证材料;2.证人傅某某、庄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

2019年5月22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