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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窝藏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村。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靳某某有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帮助其藏匿,并在宁晋县凤凰镇谷家庄为其提供食宿。2018年3月28日,杨某某得知公安机关抓捕逃犯靳某某后,为靳某某通风报信,让其逃脱。2018年10月8日,靳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少侃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347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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