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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窝藏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88********,汉族,大专文化,村民,家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窝藏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9日,西安市灞桥区**村**搅拌站内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2019年5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经过侦查,确认杨某乙(另案处理)涉嫌参与此案,遂对其进行追捕,并于2019年5月16日将其上网追逃。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杨某乙涉嫌犯罪系被公安机关追捕的逃犯,于2019年5月至7月多次到杨某乙藏匿地西安市临潼区**号楼**单元**室为杨某乙提供生活资助,并于2019年8月15日凌晨2时驾驶共享汽车(车牌号陕A****3)将杨某乙从西安市临潼区**接送至西安市新城区**小区2号楼**单元**室,帮助其逃匿。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工作追记;

4.共享汽车陕A****3车辆使用信息及GPS行程路线图;

5. 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杨某乙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是涉嫌犯罪人员,仍为其逃匿提供便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乖侠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乙现被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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