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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窝藏、包庇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66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8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永旺商城西北角处,史各庄派出所民警依法查处黑车扰序过程中,彭某某(已判决)拒不配合民警工作,驾驶电动三轮车刮撞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马某某(男,27岁),致使马某某面部损伤,牙齿折断。经鉴定,马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彭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撞倒警察的情况下,仍向彭某某提供财物,助其逃跑,并在民警查找彭某某过程中作假证明。

2018年11月10日,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诊断证明、出生证明、发还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栾某某、马某某、霍某某、明某某、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石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5.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民警走访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其逃匿,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速

2019年1112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电话:1730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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