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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窝藏、包庇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社旗县郝寨镇韩庄村****。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8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其丈夫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而被公安机关追逃,而仍于2019年7月8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社旗县支行建设路营业网点柜台给刘某某提供的账户名为林某某的农业银行银行卡号62284801**********汇款16万元,以资助其丈夫刘某某做香烟买卖生意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银行卡交易明细;3、物证(照片);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 方

检察官助理:王柯婷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址:社旗县郝寨镇韩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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