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五河县**镇**村**。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中午,在五河县**镇**村,被告人杨某某和女儿、朋友等人在杨某甲家中吃饭,饭后趁杨某甲家中无人之际,将二楼卧室衣柜内的黄金首饰盗走。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将黄金首饰卖给了五河县**镇的**金银首饰店,所得的25000元给了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6.五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萍
检察官:张洋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羁押在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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