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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_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79********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住海原县****行政村**自然村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9年9月15日因吸毒被海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9月19日因吸毒被海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2月24日因吸毒被海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两年。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报废的黑色华普小轿车(套牌宁D2****),窜至海原县海兴开发区丽水铭城小区,使用弹弓砸破被害人龚某停放在5号楼下的宁EU****大众牌途观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盗窃了车内的行车记录仪二台,价值680元;砸破被害人柯某某停放在9号楼1单元与2单元间车棚内的宁E6****马自达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盗窃一台行车记录仪和一个电子狗,总价值290元;砸破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9号楼附近的宁DM****北京绅宝轿车主驾车窗玻璃,盗窃人民币50元及一个U盘;砸破被害人龚某停放在5号楼下的宁EF****大众牌捷达轿车主驾驶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砸破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9号楼1单元东侧的宁EA****本田牌凌派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7、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次盗窃他人行车记录仪、电子狗、U盘和50元现金,经鉴定,行车记录仪、电子狗价值970元,盗窃总额1020元和一个U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炳博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十四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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