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2008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中某某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4日因盗窃行为被中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9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2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晚上11时,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到到我市港口镇群富工业村路中某某海泓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动手拆卸盗窃该公司悬挂在墙壁上的美的牌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1900元)并搬上三轮车运回住所,随后将该空调外机的零件以人民币23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废品站。
2020年1月19日,公安人员在我市港口镇朝阳街一出租屋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缴获作案工具三轮车1辆、赃款人民币230元。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在案件起诉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缴获的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О二О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散件2页及电子卷宗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4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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