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9日凌晨0时2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安市**镇**街**号****店门口,盗走李某甲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38)。被告人杨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车停在南安市**镇**村**后遗失。
2、2020年4月21日凌晨2时2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安市**镇**街**号楼下,盗走罗某乙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93)。被告人杨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车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男子(另案处理)。
3、2020年5月7日凌晨1时3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南安市**镇**街**号楼下,盗走谭某丙的一辆玫瑰金色台翔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77)。被告人杨某某将盗得的电动车停在南安市**镇**村**,后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追回并发还给谭某丙谭某某。
2020年8月10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庄**号抓获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发还物证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告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车辆一致性证书、收款收据、投保查询;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罗某乙、谭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南发改认定[2020]2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被追缴并已退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灿辉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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