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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居委会**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小区**幢楼下车棚,趁被害人张某某(郁某某丈夫)忘拔车辆钥匙,盗窃其停放在此处的小牛牌电瓶车1辆。经价格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为人民币4260元。

同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04号途虎养车店门口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监控视频截图、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季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郁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南京市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姜书印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1521241****)。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2册,补充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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