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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3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现住靖某某靖宇镇**村,1992年8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靖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9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靖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2008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吉FR88**号轿车从家中出发,行驶到那尔轰镇邢某某家附近,杨某某看到邢某某家鸡舍有鸡,临时起意将邢某某家中16只公鸡(三黄鸡)偷走。由于保存不当6只公鸡死亡,剩余10只公鸡养在自家院内。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的16只公鸡总价值人民币1704元。公安机关查获后将10公鸡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斤记录及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历飞宏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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