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室。2009年12月01日因盗窃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于批准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流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酒店,将受害人谭某某停放在酒店门口的一辆美利达公爵600型山地盗走,并在雨花区**路附近将盗得的自行车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给了路边一陌生男子,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5.价格认定结论书;6.作案现场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大钧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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