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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王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68****24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陕西省铜川市某某区某某镇聚鑫园小区,无职业。该杨于2000年7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铜川市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3年8月15日被裁定释放;2015年12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6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千元,同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7日日因吸食毒品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3月20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自2018年9月起至2019年1月,先后在本市王某区某某镇聚鑫园小区、声威水泥厂、长兴饭店等地采用打碎车窗玻璃、撬门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约9000余元,车辆损坏维修费约2600元。

1、2018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王某区黄堡镇聚鑫园小区,将失主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BD****号商务车车窗玻璃用弹弓打碎,从车内盗走皮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400元。事后失主维修车辆花费约300元。

2、2018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本市王某区黄堡镇李家沟煤场找其朋友高某某,发现煤场磅房无人,便用手扒开磅房门,将高某某放在磅房桌上一部银灰色OPPOR9手机偷走,价值约1000元。

3、2018年11月1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进入本市王某区黄堡镇声威水泥厂生活区伺机作案,将失主某某停放在宿舍楼下的陕A21DT0号轿车车窗玻璃用弹弓打碎,将车内的100元现金盗走。事后失主维修车辆花费约300元。

4、2018年11月20日前后,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本市王某区黄堡镇210国道边的小军面馆,趁店主不备,将店内吧台桌子上放着一部黑色VIVOX6手机和一部红色OPPO手机盗走,两部被盗手机价值约5000元。

5、2018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王某区黄堡镇电瓷厂耀瓷小镇院内,将失主任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E-EC****号奥拓小轿车车窗玻璃用弹弓打碎,将车内手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300元。事后失主维修车辆花费约200元.

6、2018年12月初晚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王某区黄堡镇210国道边老左家食堂门口,将失主史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BD****号长安欧尚面包车玻璃用弹弓打碎,从驾驶室取出手提包,盗走包内2000元现金。事后失主维修车辆花费约1000元。

7、2018年12月底,被告人杨某某进入本市王某区黄堡镇210国道边老左家食堂店内(长兴饭店),趁人不备,将柜台上一瓶“五粮春”白酒盗走,店长发现后追出,杨某某被迫将酒放在路边逃跑。

8、2019年1月7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黄堡镇李家沟村二组居民区,将失主古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陕BD****白色哈弗车前窗玻璃砸碎,盗走白色皮包一个,包内仅有几张银行卡未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被告人遂将皮包扔弃路边。事后失主维修车辆花费约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查终结报告、失主报案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打碎车辆玻璃等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冰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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