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0********,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锦坪街6号“星光网咖”68号机位,趁被害人罗某某熟睡之机,将罗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蓝色华为牌手机盗走。
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凯歌一支路13号附3号“陆捌捌网咖”31号机位,趁被害人龙某某熟睡之机,将龙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OPPO牌手机盗走,后被他人当场发现。龙某某经他人叫醒后当场追回被盗手机。
2019年1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兴科大道299号附4号“战域网咖”46号机位,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将王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66元的VIVO X27手机盗走并逃离。数小时后,王某某通过手机定位系统在其他网吧找到杨某某并追回被盗手机。
2019年12月12日1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兴科三路74号“熙云网咖”61号机位,趁被害人田某甲熟睡之机,将田某甲放在电脑桌上的一个钱包盗走,后被网咖工作人员田某乙当场发现。田某甲经田某乙叫醒后当场追回被盗钱包,网咖工作人员将杨某某控制并报警,后公安民警前来处警将杨某某抓获。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收据等书证;
2.证人田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龙某某、王某某、田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彦霖
检察官助理:窦 启
附件:1. 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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