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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区**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15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04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长安面包车停放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华南城协信汽车公园对面高架桥下时,被被害人刘某某的东风天龙牌半挂车挡住,被告人杨某某在倒车过程中将路旁树子挂断赔偿了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同),遂心生不满,将该半挂车挂板中部下面的工具箱扭开打开工具箱,将工具箱中的价值900元的12×10米篷布一张、价值1100元的15×5米防水刀割油布一张、价值450元的24×10米网子一张、价值150元的10#绳子150米盗出后放于自己驾驶的面包车中离开现场。

2019年12月4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某处理交通违章,其遂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篷布、网子、绳子发还了被害人刘某某,被告人杨某某退赔了刘某某油布损失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购买被盗物品的收款收据、退赔款收条、价格鉴定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何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辨认被告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6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 波

检察官助理:冯涛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778397****;

2.案卷叁册,提讯证壹份;

3.起诉书壹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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