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住河南省沈丘县****。因犯放火罪、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 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4时3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韩北路北市场内一房子三楼,用螺丝刀将撬开被害人朱某康租住的出租房,将其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和钱包等物品盗走,并以1500元价格专卖他人;后又撬开被害人张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将屋内的人民币20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2200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锦荣悦汇城附近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杨某某户籍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2)受案、到案经过;
(3)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现场截图;
(5)支付宝转账记录;
(6)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7)视频工作说明;
(8)释放证明;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康、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莹
贺楠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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