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组,住通化市东昌区**园**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疫情原因未能收监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通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至9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通化县**镇实施3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撬窗进入**镇**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李某某的画室内,盗窃一个佳能照相机、一个耳麦、一箱葡萄酒及60元人民币。

2、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撬窗进入位于**镇**小区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麻辣烫店内,在该店内盗窃人民币1200余元、一个邮票册、20枚2020年鼠年纪念币、17本小人书、抗击疫情银章及铜章。

3、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撬窗进入位于**镇**农贸**号楼**单元**室的被害人崔某某家中,盗窃貂皮大衣两件。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涉案物品1个照相机、2件貂皮大衣、17本小人书、20枚纪念币、72元人民币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赃物照片;2.书证:前科劣迹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等3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英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通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