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道**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到赫某某公安局投案,于同日被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赫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和常某甲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4月14日,杨某某和常某甲到赫某某**镇**村被害人陈某某(常某甲之母)家中,陈某某将2万元现金和银行卡交给常某甲和杨某某,并告知密码,让二人到赫某某城关镇帮其将钱存入卡内。杨某某和常某甲一起到赫某某城关镇将2万元中的19300元钱存入陈某某的银行卡上后,杨某某趁常某甲离开去化妆之机到银行将存入陈某某银行账户的19300元取走,后将银行卡归还陈某某。
二、2020年5月16日,杨某某以自家要修建新房为由向陈某某借款1万元,陈某某和杨某某、常某甲一起到赫某某城关镇农业银行取钱,取钱时杨某某发现陈某某的银行账户上还有8000元,后三人从城关镇回陈某某家的途中,陈某某的卡落在杨某某的车上,杨某某找到卡后未归还陈某某。当日杨某某和常某甲返回贵阳,在回贵阳途中杨某某将陈某某的卡返还给常某甲,后又趁常某甲不注意将常某甲放在包内的陈某某的卡悄悄拿走,并于次日将卡内的8000元取走。
另查明,案发后杨某某的家属退还了被害人所有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甲、常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赫某某公安局人身检查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赫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鑫
检察官助理 周旭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赫某某看守所;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主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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