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4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组,工作单位:美团外卖送货员,于2019年8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骑车送外卖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一期,经过宾隆超市收货部时,发现该处一辆货车副驾驶位上有一部白色手机(白色苹果XS max)且车窗未关。杨某某随即将该部手机盗走。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物价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邓海英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8009****
2.随案移送:(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起诉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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