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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20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7月26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6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冉某某(另案处理)到盘州市高铁站某某安置区**栋**单元**室,撬开被害人方某甲家的房门,入户盗窃一块手表,出来之后,二人在撬对面7-1室方某乙家的房门时,被房主发现并将杨某某抓获,冉某某乘机逃离,被盗手表丢弃在案发现场。经认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18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表一枚;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发票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方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价认字〔2019〕4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燕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白手套1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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