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9〕767号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5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现住江口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0年9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杨**在铜仁市碧江区凉水井办事处枫木坪小区内被德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与徐**、刘**(均已判决)窜入江口县双江镇磨湾村杨*家盗走创维牌液晶电视机一台,并以人民币1800元卖给姚元清(已故)。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人民币5575元。
2.2010年5月2日,被告人杨**与徐**、杨**(已判决)、刘**及杨**一起商量出去盗窃,由杨**在铜仁市大江坪一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牌号为贵DC2208的银白色吉利远景轿车作为交通工具。2010年5月5日凌晨,五人驾车窜至德江县青龙镇环西二巷冯黔东家盗窃现金11520元和手机一部,五人将所盗现金平分。
3.2010年5月4日,被告人杨**与徐**、杨**、刘**驾驶租赁的贵DC2208轿车,窜至江口县双江镇磨湾村刘*梅家盗走创维液晶电视机一台、联想电脑主机一台及显示屏。经姚**介绍,将电视机以人民币1000元卖给孙*、电脑及显示屏以人民币600元卖给陈**。经鉴定,其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232元。
4. 201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与徐**、杨**、刘**、杨**五人驾车窜至德江县青龙镇玉溪路德江三园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内,盗窃价值人民币56770元的笔记本电脑、路由器等物,盗窃得手后运至江口县藏匿于杨**家。经刘**联系,被告人徐**与刘**将所盗电脑以人民币15000元卖给刘*。
5.201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与徐**、杨**、杨**窜至松桃县寨英镇雷**经营的金龙家电门市部盗窃两台价值人民币8800元的创维42英寸液晶电视机,然后以人民币3600元卖给姚**,姚**转手以人民币4000元卖给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笔录及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刘*梅等人的陈述;4.证人徐**、杨**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徐**、杨**、刘**、杨燕*成结伙流窜作案,五次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8889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同案犯徐**、杨**、刘**已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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