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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2000********,土家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天柱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9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天柱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1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天柱县远口镇政府办公楼二楼财政所202室,趁室内无人之机将室内保险柜里的46900元现金盗走,被发现后其逃跑至停放在远口镇政务大厅门口他人面包车上躲藏时,被随后追赶来的镇政府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有证人江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实。3、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有扣押现金的物证。5、有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现金46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香清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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