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兴义市幸福路“邢孝花盲人按摩”店内,乘被害人潘某某上厕所之机,将被害人潘某某放置在沙发上的一部价值1350元的华为牌荣耀10手机盗走。
案发后,潘某某该被盗手机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视听资料:光盘壹张及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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