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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住兴义市**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16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1月17刑满释放。因本次盗窃行为于2019年11月2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从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兴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兴义市幸福路“邢孝花盲人按摩”店内,乘被害人潘某某上厕所之机,将被害人潘某某放置在沙发上的一部价值1350元的华为牌荣耀10手机盗走。

案发后,潘某某该被盗手机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视听资料:光盘壹张及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换押证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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