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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8********,汉族,初中毕业,住许昌县*****组,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9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33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某某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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