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侦监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共九次骑电瓶车到宋某某仓库里面盗窃大米,每次均盗窃十袋大米,以自己骑行的电瓶车运送,九次共盗窃宋某某家大米90袋,其中皇珠贡米32袋,稻花香米18袋,稻花香11袋,志勇大米17袋,宁昊晶. 特精米3 袋,秋田小町8 袋,北方珍珠米1 袋。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大米价值人民币10972 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