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侦监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至2019年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共九次骑电瓶车到宋某某仓库里面盗窃大米,每次均盗窃十袋大米,以自己骑行的电瓶车运送,九次共盗窃宋某某家大米90袋,其中皇珠贡米32袋,稻花香米18袋,稻花香11袋,志勇大米17袋,宁昊晶. 特精米3 袋,秋田小町8 袋,北方珍珠米1 袋。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大米价值人民币10972 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害人陈述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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