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70号
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淅川县**镇**村,居住西安市未央区**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分局刑事拘留,12月24日经我院批准,25日由公安浐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期限15日,4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陈某甲(在逃,另案处理)骑电动车前往西安市未央区**村**酒厂小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杨某某尾随受害人陈某乙,趁机将陈某乙上衣口袋内一部华为P30手机窃走后离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90元。被告人杨某某对其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物价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军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蓝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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