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早上,被告人杨某某在路经蓬安县城政通街“联想电脑数码科技形象店”商铺时发现该商铺卷帘门没有锁且无人看管,遂进入该商铺盗走办公桌抽屉内的3100元现金。经鉴定,杨某某被诊断为其它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在2019年8月15日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云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蓬安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219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2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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