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86********,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工业园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车至苏州工业园区生益科技工地旁,趁无人之际,采用翻越工地围栏手段进入该工地,后又翻窗进入该工地配电房内,窃得**新能源公司放在该处的尚未安装的高压配电柜配件铜母线120根、铜排三根,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444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被盗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铜母线、铜排(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报价单等;

3.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