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五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82001********,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省柳州市三江县**乡**村**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0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长乐区金峰镇好莱坞商场楼下电动车停车棚内,见被害人林某某(男,2003年**月**日出生)停放该处的黑色改装鬼火款二轮电动车未上锁,遂临时起意将该车盗走,并藏匿在其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的租住处。经物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382元。
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该车推到福州市长乐区金峰镇金林恩路口时被被害人林某某人赃俱获,并被扭送至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金峰派出所。2020年7月29日,公安民警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报告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改装二轮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3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玉芳
检察官助理:陈艳妮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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