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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6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确山县**家属院。2018年11月29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确山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19年12月4日,因赌博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7日12时30分左右,杨某某在确山县**乡**村委**路北,赵某某开办的“**超市”内趁超市无人时,盗取收银台钱箱内的现金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和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录像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崔某某陈述;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中社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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