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8月1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3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律师、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关陈村、孙伙村境内,入户作盗窃案3起,窃得赃款计人民币2740元及拎包等。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1月一天晚,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关陈村蒋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
2.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晚,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关陈村曹某某家中,窃得曹莉丹放在厨房桌上的拎包1只。
3.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6日晚,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孙伙村周某某家中,窃得拎包1只,包内有人民币1940元及身份证、医保卡等。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部分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乃萍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页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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