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2002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县,住邵阳市双某某**厂**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和陈某甲、岳某某(未满十六周岁)、“黑某某”(未查明身份)在**广场后面**园马路边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岳某某拉开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车门,杨某某在机车上放哨,陈某甲进入车内盗窃罗某某的钱包,包内有500元现金及驾驶证等;
2020年07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和陈某甲(未满十六周岁)、“黑某某”、“坨某某”(未查明身份)在**广场停车场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陈某甲用工具砸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翻找东西,杨某某在旁边放哨,盗取了被害人徐某某车内的烟、1200元现金及徐某某、刘某某两人的银行卡。当天上午,杨某某和陈某甲在双某某**场某服装店盗刷了徐某某的银行卡共计2115元、刘某某的银行卡共计1345元。
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与胡某某、陈某甲、岳某某(三人均未满十六周岁)四人在邵阳大道**酒店附近马路旁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胡某某和岳某某用工具砸玻璃并进入车内盗窃,杨某某和陈某甲负责望风,四人先后盗窃了被害人谭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石某某、呙某某车内的烟酒、手机及银行卡。当天上午,陈某甲和杨某某在双某某人民广场服装店盗窃刷了被害人陈才的银行卡1700元。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石某某、呙某某、陈某某被损坏的车窗玻璃及车内香烟等财物价值人民币8433元。被害人徐某某标致308驾驶室车窗玻璃及车内香烟价值人民币2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卡盗刷记录、户籍资料;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甲、胡某某、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