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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村,无固定住址,无业。2008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同月29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1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3 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容城镇江城路**管理所门卫值班室内,提出到值班室内过夜,正在值班室值班的受害人吴某某答应后,当晚与杨某某一同在值班室内睡觉。次日凌晨5 时许,杨某某趁吴某某外出上厕所之际,偷走吴某某放在床头上的手机逃离现场。后杨某某将吴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的3700元转至自己支付宝内花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的报案陈述;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对其表示了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铁军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在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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