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孝感市高新区**路与**路之间的“**菜市场”内,以尾随掏兜的方式,将正在买菜的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杨某某将盗得的蓝色华为手机放进自己上衣口袋内欲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反扒队员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李某某被盗手机。
经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蓝色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手机照片及售后服务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必谦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号**栋**室,联系方式1390729****。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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