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盗窃,于2019年5月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社区戒毒叁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天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4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27日期间,先后窜至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东湖路曹磊批发部、百花路麦霸KTV、大润发、百花路洗浴、西寺路唐街等地,使用起子等作案工具盗窃作案5起,窃得电动车、摩托车共计5辆,其中一辆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东湖路曹磊批发部门前,使用起子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王派牌黑色电动车,经天门市物价局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120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天门市百花路麦霸KTV门前,使用起子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段某某的一辆优狐牌电动车。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天门市大润发超市门口非机动车停放处,盗走被害人黎某某的一辆海王星牌黑色摩托车。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天门市百花路洗浴门前,盗走一辆雅迪牌白色电动车。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天门市西寺路唐街D2一单元走廊内,使用起子等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邹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粉红色电动车。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警务处工作登记表、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电动车图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邹某某、段某某、魏某某、黎某某的陈述;3.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监控视频;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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