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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5********,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2010年4月20日因盗窃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房外侧,将被害人沈某某的银黑色松捷牌电动车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

 2、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园**号,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蓝色松捷牌电动车盗走,后以50元人民币卖予路边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1203元人民币。 

3、2020年6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园**街道**社区**路**号后面,将被害人龚某某的粉色电动车盗走,后以100元人民币卖予路边收废品的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玫瑰金色电动自行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产品合格证、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报告;7、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录像、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璐璐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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