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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组。曾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村**巷**号,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甲和*乙房的房门,盗得被害人范某某在*甲房内的人民币现金200元,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在*乙房内的人民币现金2600元后离开。

2、2019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社区**村**巷**号*丙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月牙锁钥匙打开*丙房门,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在房内柜子里的人民币现金100多元后离开。

3、2019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村**巷**号,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月牙锁钥匙打开*甲楼*丁房、 *戊房的房门,盗得被害人崔某某在*丁房内放在床垫底下的人民币现金650元,盗得被害人邓某春在*戊房内放在床头柜上一铁盒内的人民币现金100多元。得手后,被告人杨某某下至*乙楼,用同样的方法打开*己房的房门,盗得被害人赵某某在*己房内人民币现金100多元以及放在衣服下的黄金戒指一枚,该戒指无法作出价格鉴定。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社区**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月牙锁钥匙;2.书证:被告人杨某某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等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崔某某、邓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凌初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卷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涉案物品:作案工具月牙锁钥匙七把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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