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琼海市**局**,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路**号,现住琼海市**镇**居委会**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海燕,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发现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山叶居委会牛田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11分队原服务中心无人看管,便通过电话联系收购废品的仵某某,以出售废品为由约仵某某到该服务中心,向仵某某转卖该服务中心内的物品。2019年9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卖废品为由窃取该中心的不锈钢面活动桌2张、不锈钢货架2个、不锈钢门1个、食品保温箱1个、铝合金窗136公斤、厨具设备一批、铁管一批并出售给仵某某,仵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16时48分微信转账给杨某某人民币5000元。仵某某将铁管一批以人民币171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后李某某予以处理,现未追回。上述物品除铁管一批外,其余物品均由琼海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扣押。

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除铁管一批)共价值人民币10686.17 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11时许到琼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盗窃物品相片;

2.​ 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刑某某等5人的证言;

4.​ 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686.17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财物损毁,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劲松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琼海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